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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行政协议纠纷案判决存在重大事实遗漏引质疑

时间:2025-09-23 23:07 来源:北方资讯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上诉人管某某、管某龙与被上诉人肥东县梁园镇政府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肥东县法院作出的(2024)皖0122行初1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肥东县法院作出的(2024)皖0122行初1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梁园镇政府按照约定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近日,安徽省肥东县的管某某、管某龙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17年12月26日,管某某、管某龙(系姐弟关系,一审原告)的父亲管某山与梁园镇政府(一审被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E1—021),协议第五条约定“奖励增购面积,奖励条款:补充方案第一条第三款法定婚龄未婚未育”、“安置总面积225 m2”。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完成了房屋腾空工作,并将房屋交予被告处置。而被告将案涉房屋拆除完毕后,却未按照约定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E1—021),取消了原告享受“大龄未婚青年优惠增购政策”的资格。原告就此事曾多次到被告处协商,但都未达成一致意见。被拆除的房屋是新房,原告打算长久居住的,没有想过拆迁,如果原告事先知道不能享受“大龄未婚青年优惠增购政策”,就不会同意拆除原有房屋。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E1—021),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管某某、管某龙将梁园镇政府诉至肥东县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按照约定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2025年9月1日,肥东县法院作出(2024)皖0122行初17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存在重大事实遗漏和程序瑕疵。首先,本案中“梁拆整改通知字(2025)2号”《关于整改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决定书》是在一审开庭后做出的决定。在做出此决定之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并未依据《行政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事前告知并听取相对人意见的义务,剥夺了上诉人(一审原告)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构成严重程序违法。而一审法院却以此作为认定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已解除的依据,此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梁园镇政府具有签订《征地协议书》的主体资格,其行为外观代表了政府的行为,有资格签订该协议,上诉人基于合理信赖签订协议,此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后,本案上诉人已向肥东县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一审法院应等待复议结果,综合考虑,而非直接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告知程序是否合法及案涉协议的有效性予以审查,也未在判决书中作出任何回应,同时也未考虑行政复议的结果,直接判决驳回了上诉人诉讼请求,属于重大事实遗漏和程序瑕疵。
      其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参照(2023)最高法行申981号案例:“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以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条件进行充分考虑。
      本案中,上诉人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但一审法院对上述规定未做出任何回应,而是直接以“行政优益权”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一审判决将被上诉人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认定为“行政优益权”的合法行使,属于对法律概念的错误理解和适用。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只有在“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时,才可以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且需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被上诉人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继续履行协议将导致“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后果,也未提供“国家利益受损”的依据。
      然而,一审判决未对“国家利益受损”的具体情形、因果关系、损害程度等进行充分说明,即径行认定其行为合法,严重违背了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定原则,同时也未依规定判决对上诉人予以补偿,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失公正。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优益权的设立初衷是为了防止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而非为行政机关提供任意违约、逃避合同义务的“免责金牌”,此行为会助长行政机关滥用“行政优益权”。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恳请上级领导能够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梁园镇政府按照约定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百姓合法权益,让公平正义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来源:北方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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