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2-24 11:38 来源:中视在线 作者:佚名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既影响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又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2017年4月,经陕西省咸阳市中院(2017)陕04民终字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陕西兆兴房地产公司(位于...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既影响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又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2017年4月,经陕西省咸阳市中院(2017)陕04民终字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陕西兆兴房地产公司(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华县)赔偿我公司债权870多万元,这一生效判决始终未得到执行。2024年4月,陕西省高院又指定咸阳市渭城区法院执行,至今仍然无果。”近日,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的一家民营企业——陕西北方优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勇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令人诧异的是,兆兴公司不仅对法院生效判决拒不执行,而且私自转移房产129套(价值4606.5万元),甚至对渭城区法院(2026)陕0404执异15号执行裁定提出复议申请,意图转移争议焦点,制造新的程序障碍,以达到继续拖延、抗拒执行的不法目的。
其一,复议申请人所提复议理由,与执行异议审查的核心无关,不能作为撤销一审裁定的依据。
1、执行异议的核心是审查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中,兆兴公司提起执行异议的诉求是认为渭城区法院的查封行为“超标的”。因此,执行异议审查及复议的核心,应紧紧围绕查封财产的价值是否明显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及执行费用这一焦点问题进行。
2、债权数额的具体计算,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的审查范围。反映人债权的具体数额(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的计算标准及结果)已经由生效的(2017)陕04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并在后续执行中由法院出具相关债权证明文件予以固定。若兆兴公司对债权计算本身存有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其他法定途径寻求救济,而非在执行异议及复议程序中提出。一审裁定驳回其异议,正确认定了查封行为合法,程序适当。
3、复议理由系恶意拖延执行的新策略。兆兴公司在以其单方虚高的估价主张“超标的查封”被一审裁定驳回后,转而纠缠于债权利率的计算细节,其目的显然不在于厘清事实,而在于转移争议焦点,制造新的程序障碍,以达到继续拖延、抗拒执行的不法目的。
其二,本案查封行为合法有据,不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债权总额估算具有事实基础。反映人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并持续产生法定利息。为推进执行,反映人依据相关法律文书对截至某一时点的债权总额进行估算,并以此作为申请查封财产价值的参考,符合执行实践。
2、查封财产价值依据确凿,且源于被执行人自身。本案最关键的事实在于:渭城区法院所查封的陇县兆兴锦都小区793间储藏室及71处地下车位的价值估算,并非源于反映人或评估机构的主观臆断,而是完全依据被执行人兆兴公司自己于2025年10月10日向渭城区法院提交并加盖公章的《剩余财产报告》。该报告明确记载上述财产总价值约为2521万元。此乃兆兴公司对其自身财产价值的正式、书面确认,具有无可辩驳的证明力。
3、价值对比合理,查封范围适当。反映人主张的债权总额与兆兴公司自行确认的查封财产价值基本吻合。渭城区法院依据该明确依据采取查封措施,旨在覆盖生效债权,防止财产被转移,完全合法、合理,不存在任何“超标的”情形。一审裁定据此维持查封,于法有据。
其三,复议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恶意频出,严重挑战司法权威,依法应以涉嫌“拒执罪”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兆兴公司及其负责人习某兆还存在擅自处置已向法院报告的可执行财产(2025年12月将4套商铺抵债)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其无视生效判决、不断变换手段阻碍执行的恶意昭然若揭。本次复议,不过是其系列对抗行为的延续。
从2024年8月至2025年4月,渭城区法院三次向公安机关移送兆兴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私自非法转移查封有效的129套房产(价值4606.5万元)的拒执行为,请求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则以法院没有执行过程和移送材料中缺少法院会议纪要为由,退回全部移送司法函和材料,致使违法者长期逍遥法外,继续作案。
我国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下称“拒执罪”),作为解决“执行难”的刑事手段,其适用效果一直是理论与实务关注的焦点。破解“执行难”的关键,在于构建“成本可控、威慑适度、衔接顺畅”的多元治理体系。对于解决“执行难”而言,拒执罪适用作为最后的“杀手锏”,其价值不在于适用数量的多少,而在于与其他制度形成“组合拳”,实现判决、裁定的“应执尽执”。唯有构建这种多元治理体系,才能让司法裁判真正落地有声,让公平正义以更高质效的方式得以实现。
需要强调的是,“转移129套房子,价值4606.5万元,拒执罪不够条件”——这个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13条及司法解释,转移财产数额巨大(通常几十万元就够)、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即构成“情节严重”。4606.5万元是极其严重的数额;“要再提供新的证据”——这是典型的“踢皮球”和“提高证明标准”。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立案后去侦查取证。申请执行人的责任是提供线索和初步证据,而不是达到“证据确凿”的审判标准。10月10日报告+12月异议书自认,已经是“证据确凿”的线索,足以启动刑事立案侦查程序。
综上所述,陕西兆兴房地产公司的复议申请,所提理由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范围,且意在拖延执行。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依法公断,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的诉求,一是依法追究兆兴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二是要求兆兴公司优先清偿陕西北方优钢有限公司的债务;三是要求渭城区法院明确习某兆“拒执罪”成立,推动公安机关对其“拒执罪”立案侦查;四是撤销兆兴公司网签备案的129套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允许北方优刚公司联合陕西省再担保公司以物抵债接受华州区国际城C区标的物;五是优先偿还垫付的18万元评估费。相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来源:中视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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